提要文摘: | 《法国环境法典》由法律部分、法规部分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法律部分又分为七卷, 每卷下设编、章、节、分节、段等层级和具体的条文。法律部分条文的前标为L, 法规部分条文的前标为R或D。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七卷总体呈“总-分”结构: 第一卷为总则, 第二至七卷为分则。第一卷“共同规定”, 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第二卷“自然环境”, 包括与水、海洋和大气环境相关的管理规定。第三卷“自然空间”, 规定了对海岸带,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大区自然公园、海洋保护区、群落生境保护区和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遗迹以及景观等自然空间的创建和分级、相关机构的设置、整治和管理、保护和刑事处罚等。第四卷“自然遗产”, 包含与动植物等自然遗产有关的三编。第五卷“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 内容最为丰富。第六卷“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和马约特岛的规定”, 是适用于自治程度较高的法国海外行政区域和海外属地的环境法规定, 包括涉及环境保护协会、海洋水域和海路、废水废物、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的特别规定。第七卷“南极环境保护”, 规定了为实施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南极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刑事检查和处罚规定等。 |